来源:江苏好年华
日期:2024-12
EB-5投资移民方案是美国移民法中针对海外投资移民者所设立的移民签证类别,简称“EB-5”(Employment Based Fifthference).如果投资者的投资符合规定,即可向移民局提出居留申请。
EB-5法规的订立与修改的历史
一、 EB-5移民法的订立及其初级法案
1990年.美国总统George.H.Bush签署了IMMACT90。IMMACT90设立了投资移民法,明确声明美国欢迎投资移民。根据此法案,满足
以下条件的投资人及其配偶、21岁以下未婚子女均获发二年期的条件式绿卡:
1、在1990年11月29日之后对新商业企业或困难企业投资100万或100万以上(特定就业区域为50万)美金
2、必须创造10个全职的美国工人就业机会(或如果投资困难企业,须保证已有员工的数量会保持原有的水平)。
3、投资人必须通过日常管理或制定策略来参与企业管理。
二年届满前90天,若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仍存在,可申请去除条件,而获得正式绿卡。注意:如果投资使用期票,期票上的款项必须到期即付,而且要在两年条件式身份期间前付清,否则投资人就没有资格去除条件。
二、 EB-5移民法的修正
美国总统布什于200较快11月2日,正式签署通过了一项对移民法规的修正案。其中对EB-5的申请资格做了一些重要的弹性修改,使此类别更有利于投资人采行。相关修正包括:
1、改“创设”为投资
2、申请人享有(间接创造就业)的弹性
3、投资人可为投资企业的“有限股东(Limited partner)”
4、全职工作以一个星期35小时计算即可,而不管是谁任职
5、EB-5 Regional Center的定义放宽确定为能促进进口业务,改善地区生产力,创造就业,或增进国内资本投资者即可。
EB-5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设定相当宽松,投资人无须任何商业背景、年龄、教育程度及语言能力的条件限制,只要证明资金来源为合法取得即可。资金不限定要经由自己努力赚的,可经由继承或赠与取得。投资人、其配偶及未满21岁之未婚子女均可同时申请移民。
EB-5项目优势
◎无语言、学历、商业背景要求,资产来源途径包括各种形式
◎申请周期短(参见流程表)
◎无定居地点要求,可自由选择美国任何一个城市居住
◎无移民监要求,申请人不必放弃国内的事业
◎获得绿卡五年后,申请人可以选择申请美国公民身份
◎一人申请,全家受益(配偶及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均可同时获得绿卡)
◎ 子女免费享受美国的基础教育,并有更多机会就读流名校
◎ 申请人或其子女在美国毕业后可自由选择工作,不受移民法对外国人的限制
EB-5申请条件
1、申请人须年满21周岁。
2、申请人愿意投资至少50万美元到的美国地区。
3、申请人能提供来源合法的资产证明(包括资薪、公司资产、分红、房产、股票、赠与、继承等多种形式)。
4、申请人不必有任何学历、经商或工作经历的背景。
EB-5项目特别说明
1、拥有权利
可以在美国居留、工作以及自由出入美国
2、居留期限
性
3、配额限制
受配额限制,现时配额为每年1万名
4、等候时间
无等候期
5、如何申请
首先由投资者向移民局提出申请,获准后再向使领馆申请签证或在境内调整身份。
6、随行眷属
可以携带随行眷属,可同时获得绿卡
7、其他限制和规定
城市地区投资额为100万美元;农村和高失业率地区为50万美元;首次签发较快临时绿卡,较快后符合条件可申请解除条件,转为性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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