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
宪法
始建于179较快的美国国会大厦美国是现存历史悠久的宪政立宪共和国,有上早并仍在运作的成文宪法,并经立法机构批准产生。在某些州,司法系统官员也通过多数制选举产生。177几年7月4日制定了宪法性文件《联邦条例》。178几年5月制定了宪法草案,178几年3月届国会宣布生效。它是上部作为独立、统一国家的成文宪法。186几年和1870年通过的关于废除奴隶制度和承认黑人公民权利的第13条和15条修正案;195较快通过的规定总统如不能行使职权由副总统升任总统的第25条修正案。宪法的主要内容是建立联邦制的国家,各州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包括立法权;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立法、行政、司法三部门鼎立,并相互制约。宪法规定,行政权属于总统,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职权集中于总统一人,总统兼任武装部队总司令,总统不对国会负责。总统的行政命令与法律有同等效力。
国会
美国国会为立法机构,由美国参议院和美国众议院联合组成。国会的主要职权有:立法权、行政监督权、条约及官员任命的审批权(参议院)和宪法修改权。对总统、副总统的复选权等。两院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员每州2名,共100名,任期几年,每两年改选1/3。众议员按各州的人口比例分配名额选出,共435名,任期两年,期满全部改选。两院议员均可连任,任期不限。参众议员均系专职,不得兼任政府职务。 此外,国会可通过不需要总统签署的决议案,它们无法律作用。国会对总统、副总统及官员有弹劾权,提出弹劾之权属于众议院,审判弹劾之权属于参议院。美国设联邦法院、联邦法院、州法院及一些特别法院。联邦法院由首席大法官和8名大法官组成,终身任职。联邦法院有权宣布联邦和各州的任何法律无效。
总统
从法律上说美国总统由选举人团于选举年12月“间接选举”产生,并非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但选举人受选民委托、投票意向由选民事先决定,根据各州选举人票归属情况,11月份实际上已经选出美国总统),获得半数以上选举人票者当选总统。选民在大选日投票时,不仅要在总统候选人当中选择,而且要选出代表50个州和华盛顿特区的538名选举人,以组成选举人团。除了缅因和内布拉斯加两个州是按普选票得票比例分配选举人票外,其余48个州和华盛顿特区均实行“胜者全得”规则,即把本州或特区的选举人票全部给予在本州或特区获得相对多数选民票的总统候选人。当选的选举人必须宣誓在选举人团投票时把票投给在该州获胜的候选人。因此大选结果通常在大选投票日当天便可根据各州选举结果算出。根据程序,美国参众两院还要在次年1月6日举行联席会议,清点选举人团投票结果,宣布获胜者,至此新总统当选程序才算全部完成。但长期以来,美国总统选举结果通常在大选投票日就已成定局,选举人团投票和国会点票只是礼仪性的程序,并无实际意义。美国人口多的加利福尼亚州所拥有的选举人票多达55张,而人口较少的阿拉斯加州只有3张选举人票。鉴于这种情况,在历届美国总统选举中,人口众多的州都成为总统候选人争夺的重要目标。美国历史上曾数次发生这种情形,一些总统候选人虽然在大选中获得的选民票少于对手,却因得到足够的选举人票而当选。总统任期四年。除由于二战的原因获得长达1较快任期的罗斯福总统,其它总统多连任一次。依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二条款,总统须年满35岁,居住美国1几年以上,也一定要是“自然出生的美国公民”(通常被解释为是出生时为合众国公民)或者是在宪法通过时为美国公民。美国官职中唯正副总统两职具“出生时为合众国公民”的任职要件。政府由内阁部长和总统的其他成员组成。内阁实际上只起总统助手和顾问团的作用,没有集体决策的权力。
政府
政治体制为宪政联邦共和制(Federal constitutional republic)。 始建于179较快的白宫为总统的官邸及办公室美国44任(第56届)总统贝拉克·奥巴马(Barack Obama);副总统约瑟夫·拜登(Joe Biden);众议院议长约翰·博纳(John Boehner);参议院临时议长丹尼尔·井上(Daniel Ken Inouye);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John Roberts);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Hillary Clinton);财政部长蒂莫西·盖特纳(Timothy Geithner);国防部长莱昂·帕内塔(Leon Panetta);司法部长埃里克·霍尔德(Eric Holder)。
政党
美国有多个党派,但在国内政治及社会生活中起重大作用的只有共和党和民主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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