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加拿大有没有报税的义务,是一个要先理清的问题。它和你在「税法上的身分」有很大关系。请注意,这和你是不是加拿大居民或公民没有必然的关系。当身分确定后,就能确定你该如何报税。首先应认识以下几个税法上的名词,可有助报税:
一、税务居民(resident of Canada for tax purpose)
在加拿大所得税法上对所谓「税务居民」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原则上如果你的「家」在加拿大,加拿大是你经常、正常且习惯居住和生活的地方,你在加国建立了居住的联系时,你就是加拿大居民。
这些联系包括:1.居所:在加拿大有「家」,不论房子是买的或租的。
2.你的配偶和受抚养子女(未满19岁的未成年子女),以及19岁以上身心残障、依附你生活的亲人在加拿大。
3.你个人有财物和社会联系在此,例如在本地有家具、衣物、汽车、银行帐户、信用卡、省医疗保险、驾驶执照、职业会员、其他会员资格、领取儿童福利金(Canada Child Tax Benefit , CCTB)等。
上述所提到的联系,前二类是显着(significant)因素,第三类则属次要考虑。根据这样的定义,若你很容易就可以判断自己是税务居民。这样你必须依据加拿大税法申报全的所得;税务居民身分使你可享有一些扣除额,或联邦与省分的税务减免额;你可能需要申报海外财产。
二、事实居民 (factual resident)
即使你大部分时间、甚至整年都住在海外,但因为在加拿大一直维系着显著的居留联系(如前述之居所、配偶、受抚养亲属),税法上仍「算」你是事实居民。比照税务居民,仍须把全球的收入纳入所得申报海外资产。报税时,是采用居留联系所在之省份的税表(例如:配偶住在温哥华,就采用卑诗省的税表)。
三、视同居民 (deemed resident)
先决条件是在加拿大没有居留联系,如果有以下二种情形的任何一项,就会被视同加拿大居民:(1)在一年之中停留在加国的时间累积起来达到183天,或超过183天;(2)加国政府驻海外的公务员、军人或其海外学校的员工或在加拿大国际发展机构计画下工作。如果你属于「视同居民」,你的受扶养亲属(如子女)也适用此类别。
值得注意的是183天法则。在计算你留在加国的天数时,应包括:在加拿大的大专院校就读的天数、工作的天数和度假的天数。即使不满(例如:搭机抵达加拿大机的时间已是晚间11点),仍然要算。但若在美加两国间通勤,通勤的天数不算。
根据183天法则,被认定为「视同居民」的另一条件是:根据你另一个居住国与加拿大之间的税务协定,你被认定是该国的居民。例如中加之间有税务协定,据协定,你必须算是中国居民,才有必要根据你在加国停留的天数来判定你是不是「视同居民」。如果根据协定,你已被判为加拿大的居民,那你就是税务居民。
作为「视同居民」:须就整个年度申报全所得(包括加国境内和境外);可享有税务抵减项目;须缴联邦和联邦附加税(一般居民缴所居住省份的省税);只可抵减「联邦」的税务减免额,而不能抵减「省」的。
短期游学的人、陪「公子」读书的爸爸妈妈、帮媳妇或女儿带小孩的长辈们,虽然你没有办移民手续,在这里也没有租房子、买房子,一年停留在加国的天数累积起来达183天或超过183天,可能就须比照居民报税。
四、非税务居民(non-resident)
如果你正常的、经常的、习惯上居住在另一个国家,且不被认为是加拿大居民,在加拿大没有显着的居留联系,且整年住在加国境外,或一年中在加国停留不超过183天,也非加国政府驻外人员,你就可以是非税务居民。
作为非税务居民,你须就加拿大来源的所得付税。至于要付那一种税,取决于收到的所得型态,有的须报税,有的不必。但基本上,非税务居民没有义务申报加国境外所得或海外财产。
五、视同非居民(deemed non-resident)
根据自199几年2月24日起生效的加拿大税法,若你是事实居民或视同居民,而你又同时被认定是另一个与加拿大有签订税务协定国家(例如中国或美国)的居民时,你在税法上就被认定为「视同非居民」。
作为视同非居民,在加拿大税法上一切的待遇比照真正的非税务居民,重点是:没有义务就加国境外的所得或财产提出申报。
视同非居民和真正的非税务居民有什么不同?「视同者」可能在加拿大有显着的居留联系(所以本来应该算是事实居民),但因为与另一个国家(例如:中国、美国、新加坡、南韩、马来西亚等与加拿大有税务协定)有更紧密的居留联系,依据「归属认定法则」(Tie Breaker Rules),算是该国的居民,于是你依据税务协定成为「视同非居民」。
什么是「归属认定法则」?意指双方打成平手(tie)时,根据什么因素来决定胜负。当你在加拿大和美国都有居留关系(dual residency)时,在税务协定中订定条款,来判定你在税务目的上算是美国居民或加拿大居民。
虽然各国与加拿大所签订税务协定对这项法则的条款不尽相同,但一般分为五层,前面的层次凌驾于后面的层次,也就是说如果从条叙述即可判定你是属于某国的税务居民,就不必用第二条叙述去判断。这五层分别是:性的家、个人及经济关系,何处更紧密,亦即生活重心所在、习惯性的居所、国籍、合法权力机构。
例如你依加拿大及美国的国内税法均被视为是居民,而你只是在美国有性的家,按上述归属认定法则,你算是美国的税务居民,加国的非税务居民,即使你在美国只有工作签证,而没有绿卡或公民身分。若你在两国都有性的家,或在两国都没有性的家,则须就次一层个人及经济关系或生活重心来判定。若在加国的比较紧密,你算是加国的税务居民,美国的非税务居民;反之,若在美国有较紧密的经济关系,配偶及子女都在那里,则为加拿大的非税务居民。而这种非税务居民的身分是被「视同」的。
与加拿大签订税务协定的国家超过80个,想知道包括哪些国家,了解协定的内容,可上加拿大税务局网站,然后选择你想要了解的国家,就可找到相关资讯。例如,中加税务协定的第四款居民,就有前面所提及的tie breaker ru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