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获得过一次性国际重大成就、或奖励、或重大发明创造的人才。例如:诺贝尔奖获得者、奥林匹克奖牌或奖杯获得者等。仅凭这一项国际大奖,这些人才就可以直接申请特殊人才移民。
第二类:没有得过上述国际大奖,但具备下列三条条件以上者,也属EB-1A类的“特殊人才”:
1、其杰出成就获得过低于国际认可大奖的其他性或国际性奖励。
2. 作为必须具有杰出成就方能加入的专业协会或组织之成员;
3. 其专业成就为专门著作、行业出版物或重要谋体所记载或报导;
4. 曾经或现在仍然作为其行业评判或评选的评判员或评委委员;
5. 在有关领域取得过开创性成就;
6. 发表过专业著作或者在行业出版物或主要媒体上撰写过专业文章;
7. 其作品参加过艺术展出;
8. 身为某一机构的负责人或重要人物;
9. 身处高薪阶层;
10. 如果是表演艺术家,其表演的票房价值或者其唱片、磁带、光碟或影带等的销售有极好的商业收入。
注:如果与上述规定中的十项标准不符,则若具有同等重要性的证明,同样可提交作为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