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好年华
日期:2024-11
美国投资移民EB-5法案是美国移民法中针对海外投资移民者所设立的移民签证类别,简称“EB-5” (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此类签证从1990年起实行,外国移民申请人在美投资创设商业性企业,投资100万美金,并直接雇佣10个全职的美国工人,即可获发两年期的条件式移民签证(I-526)。两年届满前90天,若投资行为仍存在,可申请“条件移除”而成为居民。
美国政府于199较快在EB-5移民法规中特别增设了一种“区域中心”移民法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同意将投资金额汇集并集中投资于政府的区域,投资人在这个区域内投资,金额为美金50万元,几年后无息返还。投资人不需本人来操作管理。区域中心则采取统一管理,将资金用于当地基本建设。只要是区域中心间接创造出的就业机会,就可视为投资人完成了10个创造就业机会的指标,201较快9月份该临时法案获得三年延期。
新法案将移民申请条件中“须直接创造10个就业机会”的规定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10个就业机会”;投资资金也从原来的100万美元减少至50万美元。
美国EB-5项目对申请人有以下要求:申请人必须年满21周岁,其配偶及未满21周岁的未婚子女可同时申办,对申请人的商业背景、教育程度及英语语言能力无要求;申请人的资产不一定由申请人本身能力累积所得,赠与、继承等方式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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