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移民”没有一个的非常详细的标准,只是各国只要是通过投资(给目标国注资)而拿到居留权的都简称投资移民,是区别于技术移民、亲属移民的一种说法而已。
美国投资移民eb-5(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的依据是1990年美国移民法规定:外国人在美国投资有权取得居留权。此类签证每年有10000个名额,其中有5000个名额保留给选择目标就业区投资的投资人。根据此方案,外国移民申请人在美投资创设有利于美国经济的商业性企业,并直接创造10个全职的美国工人就业机会,即可获发二年期的有条件移民签证。二年届满前90天,若移民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仍存在,可申请“条件移除”,而成为居民。此方案的投资额为美金100万元。
为促进美国地方经济发展,美国政府于199较快通过“投资移民项目法案”,同意将投资金额汇集并集中投资于政府的区域(称为Regional Center),投资人在这个区域内投资,金额为50万美金。同时,投资人不需本人来操作管理。地区中心(Regional Center)则采取统一管理,将资金用于当地基本建设。只要是地区中心间接创造出的就业机会,就可视为投资人完成了10个创造就业机会的指标。当两年解除条件时间到来时,即可取消附加条款,投资人可转为正式的美国居民。
200较快,布什签署法令,授予美移民局对按经济特区移民方案申请的移民申请案给予先的处理。一般而言,二至三个月即可获得美国移民局批准,9-1短期即可取得绿卡。